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