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三章 执法违法责任区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时,故意曲解法律或者歪曲事实,导致结论、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决定的人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