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批准人、审核人、复议人同意承办人意见造成执法违法的,共同承担责任。

批准人、审核人、复议人否定承办人的意见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复议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隐瞒重要证据、主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批准人、审核人、复议人决定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