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执法检查过程中,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查明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对举报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

(二)阻碍、拒绝执法检查工作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其他不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