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