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和推广应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重点扶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