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