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指导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