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