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三章 创新体系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为依托,以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