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和引导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引导和扶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