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办法第八条有效土地治理项目生产路、林网、排水沟、桥涵的管护,由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管护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市、区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