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办法第十四条有效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立项宗旨和项目性质组织生产经营。确需改变项目性质或者转产、转营的,应当报告原批准机关。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