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建立充装气体质量检查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在其充装的气体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安全的,责令停止充装,没收违法充装的气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