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三十七条有效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与申请人约定检验时间,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完成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申请人和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申请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