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