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