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临时提出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将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