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者租用古建筑。古建筑可以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古建筑不得超负荷使用。作为民居使用的,可以参照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逐步迁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环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