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