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