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对年度计划作部分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计划调整方案时,听取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法规性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