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作出说明。法规性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