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招标代理、征收等相关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接受审计调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