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予以书面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