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予以书面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