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