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