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