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