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