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