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