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改进。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