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区人民政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责任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车站主体建筑物内的畅通,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和管理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扶)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维护车站主体建筑物外的畅通及良好秩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