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