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三条已废止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