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政处罚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胶东调水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