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根据保证工程安全运行、水质保护、水源保障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调水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