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供销合作社受其委托进行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并对供销合作社因执行其委托的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