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将社有资产授权、拨付、投入所属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应当明确权利义务,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所属单位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