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第三章 社有资产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供销合作社将社有资产授权、拨付、投入所属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应当明确权利义务,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所属单位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