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四)仲裁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公证证明;

(七)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