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形式、对象和范围第八条已修改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二)民事诉讼代理;(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四)仲裁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办理公证证明;(七)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