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支持和鼓励具有法律业务知识和专业特长的人员注册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