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走访受援人、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督促法律援助人员全面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