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一)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的;(二)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三)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四)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