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条有效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二)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