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