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