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五条有效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