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四条有效抵押登记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复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合法、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