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交易管理,应遵守本条例。

职工按房改政策和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的上市交易,按照省政府《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