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