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